精神卫生法宣传要点

发布作者:市立三院 发布时间:2017-01-18

精神卫生法宣传要点
一、精神卫生法是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自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心理健康关系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的幸福。用人单位、学校、社区、家庭都要关注精神卫生问题,共同维护和促进心理健康。
三、心理咨询可以由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和社区、学校、妇女儿童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康复机构、监狱和强制教育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提供。心理治疗在医疗机构内开展。综合医院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为患者服务。
四、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住院、出院有严格的法定程序。
五、国家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以依法免费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贫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政府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可以得到优先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可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六、持续治疗和康复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的重要措施,精神卫生法规定应建立向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的社区康复机构。
七、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受教育、参与劳动、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患者个人信息及疾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八、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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