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

发布作者:市立三院 发布时间:2022-09-20

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做好食源性疾病病例的登记和报告工作。

1.成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负责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并设置专职管理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急诊内科、消化内科、儿科等重点科室设立科主任为兼职管理员,负责本科室内部的组织协调。根据威海市疾控中心要求推荐我院高增云主任及张宛夏主任为诊疗专家。

2.病例报告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3.临床医生在全年接诊过程中发现主诉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的就诊病例,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或住院日志的登记工作,并通过公共卫生系统填报《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不能缺项、漏项,不能迟报、漏报。

4.临床医生在日常诊疗中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接诊了2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他们有共同饮食暴露史;接诊了1名及以上死亡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及时报告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流调员在确认属实后做好相关情况的调查,并及时上报经区管委、市药监部门、市疾控,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调查。

5.公共卫生科负责每日查对本院的门诊登记,发现有关胃肠道疾病的病例,要督促接诊医生填报,避免漏报。对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构成瞒报、缓报或谎报的,一经查实要给予批评教育或一定的经济处罚,并及时补报;对情节严重者要按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6.公共卫生科负责组织医院临床医生开展全员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新员工入职培训要有食源性疾病监测方面的相关内容。

7.公共卫生科要配合所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样本采集等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诊疗记录。

8.本制度适用于临床科室、公共卫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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