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心理疾病患者入院须知

发布作者:市立三院 发布时间:2022-09-20

精神心理疾病患者入院须知

HLBD-004

   

1.维护公民精神健康的各种精神病诊疗措施多具有一定的人身损害作用,可以造成难以防范和避免的并发症、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伤残或者死亡等不良后果。

2.住院患者可以发生难以防范和避免的毁物、逃跑、伤人、杀人、自(他)伤、自(他)杀、跌倒、坠床、噎食等不良后果。

3.护送人有请求和接受精神医疗、选择精神医疗机构和医师、请求陪护、知情同意和自动出院等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医疗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精神医疗纠纷,可以要求封存有争议的病历、药物及医疗器械和复印法定病历资料。

4.护送人应当遵守本院入院、出院、探视、陪护和安全管理等制度,履行医嘱陪护义务,不得直接送交患者贵重物品、现金、食品和烟酒,不得送交诸如各种锐器、钝器、皮带、绳索、火柴、打火机等威胁患者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不得擅自购买和使用药物;不得替病人打电话、捎口信、邮寄信件等。

5.医务人员应当向护送人如实告知病情、诊疗措施和诊疗护理风险。各种精神病诊疗护理措施在护送人签字表示知情同意后方可实施,护送人不签字或签字表示不同意的不得实施,但常规诊疗措施或者发生紧急情况的除外。

6.请您遵从医嘱积极配合治疗,听从医护人员的指导并与之合作,请不要翻阅病历,住院期间未经主管医师同意您不得擅自到院外就诊、购药、私自请医师来我院会诊及采取其他治疗手段,否则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自负。

护送人及患者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请您必须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及报销类别等。凡冒用他人姓名就医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纠纷等后果自负。

2.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交款义务造成中止或延误治疗损害患者健康的。

3.不履行知情同意的签章义务造成延误治疗损害患者健康的。

4.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陪护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擅自送交违禁物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6.患者因精神病理因素造成不良结果的。

护送人定义

本须知所称护送人,又称监护人,指成年精神病患者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未成年患者的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法定监护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和治疗费用、提供经济担保并交纳赔偿保证金的其他亲属、朋友、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视为护送人。

法律效力

本须知由护送人签章后生效,具有住院精神医疗服务合同的同等效力。护送人签章视其已知本须知,同意入院并愿意承担监护及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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